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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刑案被告人被不起诉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10 10:35)    点击:992

  拜检刑不诉(2015]1号拜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X英,身份证号码652823197404083XX8,女,汉族,住址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北一巷7号3栋3单元202室。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汇龙镇中心派出所抓获,2013年9月12日被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 4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2014年4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育民,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英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案后,于2014年1月8日退回拜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6日拜城县公安局重报,同年3月5日我院第二次退

  回补充侦查,同年4月3日,拜城县公安局再次重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拜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实施诈骗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英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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