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政案难,但是打赢更难,他打赢了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10 10:35) 点击:897 |
( 2014)巴行再终字第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XX,女,汉族,1948年4月4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无业,住本市博古其镇28团3连24栋3号,身份证号码:652801194804045046 委托代理人:任育民,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库尔勒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居来提·吐尔地,库尔勒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付淑霖,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黄某群,男,汉族,1943年4月28日出生,江苏省泰兴市人,原农二师28团退休职工,现住库尔勒市博古其镇28团3连35栋4号,身份证号码:652801194304285019 委托代理人:郁新林,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贺某芬因与被申请入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黄某群不服土地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本院(2013)巴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新行监字第7导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 2013)巴行终字第1 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011)库行初字第2 4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政府给第三人黄某群颁发的库国用(2005)第6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受理费50元由库尔勒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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