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赢不算赢,代理被告驳原告诉求才算赢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10 10:33) 点击:807 |
(2013)巴民一初字第5 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新疆某运集团公司。 住所地:库尔勒市铁门关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1080610-5. 法定代表人:廖某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明,该公司基建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江,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山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库尔勒市巴音西路金色时代广场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9343283-3。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育民,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运集团公司诉被告新疆天山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洪江、朱孝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任育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66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疆X运集团公司负担。
该文章已同步到:
|